我局于2023年6月6日、6月7日对你(单位)进行了查询,发现你(单位)施行了以下行为:
运用的1台XXGH-3005BZX射线定向探伤机,未获得辐射安全答应证,于2023年4月份完结调试,并试运行。
1.《营业执照》复印件1份、《居民身份证》复印件3份,证明你(单位)的法定代表人、现场负责人及探伤室负责人的资历、身份;
2. 2023年6月6日《现场查看(勘测)笔录》1份,证明你(单位)的生产经营、行政答应、现场环境状况、辐射保护措施及违法排污行为等状况;
3. 2023年6月6日现场相片根据7张,证明你(单位)运用的1台XXGH-3005BZX射线定向探伤机,未获得辐射安全答应证,于2023年4月份完结调试并试运行。及外环境现状;
4.2023年6月6日下午《查询询问笔录》1份、6月7日上午《查询询问笔录》1份,证明你(单位)运用的1台XXGH-3005BZX射线定向探伤机,未获得辐射安全答应证,的相关违法现实、原因及违法持续时间;
5.《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》1份,证明你(单位)供给文书接纳地址与方法的状况;
6.《授权托付书》1份,证明你(单位)已授权张宽华处理生态环境事宜状况;
7.《状况阐明》及《外协不损伤原有设备的检测记载台帐》证明你(单位)金属部件探伤监测悉数托付安徽大华监测有限公司状况;
8.《核技术使用项目环境影响陈说表》的批复、《固定污染源排污挂号回执》复印件各1份,证明你(单位)环保答应状况;
你(单位)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设备安全和防护法令》第五条规则。
我局于2023年6月16日以《合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分事前奉告书》(皖合环(长)罚告〔2023〕11号)奉告奉告你(单位)拟作为行政处分的内容、现实、理由以及享有陈说申辩权,但你(单位)在规则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说和申辩。
根据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设备安全和防护法令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则,遵循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分裁量基准规则》(皖环发〔2020〕20号)进行裁量。我局决议对你(单位)作出如下行政处分:
限于接到本决议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(见附件缴款书)。逾期不交纳罚款的,我局能够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则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分款。
你(单位)如不服本处分决议,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,也能够在6个月内向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,不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实行本处分决议的,我局将依法请求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强制执行。